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钱郭玉与被告庐江首特龙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洪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499-3号原告:钱郭玉,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苏洪波,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庐江首特龙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吴绳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郭玉与被告庐江首特龙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洪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钱郭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冻结被告庐江首特龙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洪波在安徽庐江龙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程保证金110000元。现钱郭玉已与庐江首特龙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洪波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庐江首特龙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洪波在安徽庐江龙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程保证金1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