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青州市金樱食品有限公司与马振远、李霞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347-2号原告青州市金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国,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振远。被告李霞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金樱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振远、李霞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金樱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0元,诉讼保全费160元,均由原告青州市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东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