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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青州市金樱食品有限公司与马振远、李霞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347-2号原告青州市金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国,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振远。被告李霞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金樱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振远、李霞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金樱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0元,诉讼保全费160元,均由原告青州市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东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