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97号原告陈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退还原告陈某。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