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97号原告陈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退还原告陈某。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