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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947号原告褚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江彧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