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沈文标诉陆伟英等赡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甲。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乙。原审被告沈丙,***生,汉族,住***。原审被告沈丁,***生,汉族,住***室。原审被告沈戊,***生,汉族,住***。上诉人沈甲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沈甲、沈丙、沈丁、沈戊系陆乙婚生子女。陆乙现年老体弱多病,生活困难。近年来,陆乙单独居住于自己的老屋中。因老人赡养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沈甲、沈丙、沈丁、沈戊发生纠纷,陆乙于2015年3月9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沈甲、沈丙、沈丁、沈戊:1、自2015年1月1日始每人每月支付陆乙赡养费5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2、自2015年1月1日始每人每月承担陆乙医疗费自费部分(以医疗费发票为准)各四分之一;3、若陆乙今后进养老院及住院产生护理费,则四人每人承担养老院费用及护理费各四分之一;4、对陆乙住房立即加固修缮,每人承担房屋修理费各四分之一。原审法院认为,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陆乙现在年事已高,并且体弱多病,现有经济状况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其子女理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现陆乙要求沈甲、沈丙、沈丁、沈戊分担医疗费中自费部分,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陆乙已享受农村养老待遇,有一定生活来源,对陆乙关于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适当调整。关于护理费、养老院费用及房屋修缮的费用,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且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本案中不宜处理,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沈甲、沈丙、沈丁、沈戊自2015年1月起每人每月承担陆乙赡养费200元;支付方式:2015年度赡养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此后于每年1月份支付本年度赡养费;二、沈甲、沈丙、沈丁、沈戊对陆乙自2015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自费部分(以正规医疗费发票为准)各承担四分之一;履行方式:每半年结算一次;三、驳回陆乙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甲、沈丙、沈丁、沈戊共同负担。判决后,沈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其不予自2015年1月起每月承担被上诉人陆乙赡养费200元。沈甲的主要理由为:陆乙每月有小城镇退休费1,400元左右,按照当地生活水准,此足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水平。陆乙近14年来一直有收入,应当有一定的积蓄,不至于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来维持生活。且,沈甲每月实得工资仅3,030元,妻子还没有工作,夫妻二人共同生活费用也只有3,030元,平均每人的生活费低于陆乙加上子女赡养费后的生活费标准。故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陆乙未作答辩。原审被告沈丙、沈丁、沈戊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沈甲陈述:其有一女,现已结婚儿夫妻二人月工资收入5、6千元。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被上诉人陆乙年逾七十,体弱多病,又单独居住,即便其每月享有1,400元固定收入,亦难以认定此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沈甲称陆乙现有积蓄,无需子女支付赡养费来维持生活,亦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酌情判令包括上诉人沈甲在内的四名子女自2015年1月起每人承担陆乙赡养费200元,并无失当。如若沈甲因每月支付陆乙赡养费200元而致夫妻二人生活困难,其女儿亦已成年,并有收入,当可承担起赡养沈甲夫妇之责任。故对沈甲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沈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