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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苏志高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志高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98号罪犯苏志高,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福建省安溪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09)甘刑一终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苏志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于2010年6月28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2)定中刑执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4)定中刑执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从事产品数量管理劳动,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146.5分,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2014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赃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志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