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唐一斌、安徽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一斌,安徽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12号原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丁无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昭芳,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一斌,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第三人:安徽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蔚,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一斌、第三人安徽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芜劳人仲第104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发现被告唐一斌已于2015年8月18日作为原告就同一仲裁裁决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聂青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