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双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双某某,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双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双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季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