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荣诉被告陈桂敏、陈桂花、陈建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荣,陈桂敏,陈桂花,陈建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张秀荣,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天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敏,住涿州市。被告陈桂花,住涿州市。被告陈建军,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荣诉被告陈桂敏、陈桂花、陈建军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红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