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江阴魅力动感音乐酒吧与丁独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魅力动感音乐酒吧,丁独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魅力动感音乐酒吧,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滨江长江路***号,经营者张伟伟。委托代理人孙婷婷,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独厚。上诉人江阴魅力动感音乐酒吧因与被上诉人丁独厚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0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