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二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欧阳建英与万桂香、黄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桂香,黄嫩,欧阳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中民二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桂香。委托代理人周波冈、洪慧,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嫩。委托代理人周波冈、洪慧,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建英。委托代理人宋德均,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桂香、黄嫩与被上诉人欧阳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州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黄文震向原告欧阳建英借款41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欧阳建英现金计肆拾壹万元整,按月息3%计算,如有急用提前打招呼。2013年9月28日,黄文震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欧阳建英人民币计: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按年息2%计息。2014年7月20日,黄文震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欧阳建英现金计:壹拾万元整,从2014年8月20日起计息。黄文震于2014年9月11日死亡,被告万桂香系黄文震妻子,被告黄嫩系黄文震女儿。黄文震去世后留有遗产房屋一套,黄文震及万桂香名下有存款492738.8元,登记在黄嫩名下的六合盛世古南湾9栋2单元1002房首付145144元系黄文震支付,黄文震与人合伙承建的吉安市井冈山经济开发区嘉华大道道路工程尚未结算。原审法院认为,黄文震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及时偿还本息。本金410000元的借条,原告与黄文震约定的借款利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金100000元的借条,原告与黄文震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起诉后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支付了借条上所写的借款,两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原告已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已实际支付借款,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黄文震的债务系黄文震与被告万桂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被告万桂香不能证明原告与黄文震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被告万桂香以对借款不知情为由主张不承担债务,本院不予采信。黄文震死亡后,继承即开始,二被告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遗产由二被告继承,依法应当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黄文震的债务。二被告辩称未对黄文震的遗产进行分配,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两百零七条、第两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万桂香偿还原告借款1010000元及利息(本金41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10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金50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9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黄嫩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上诉人万桂香、黄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借款成立的情况下认定借款成立,认定事实有误。1、借条借款人黄文震已经去世,无法说明借条是否真实,在二上诉人均不认可被上诉人所持借条的真实性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条系黄文震本人所写。补充一点:在一审时我们主张对黄文震签字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但是被上诉人没有举证,为了让庭审继续下去,我们申请法庭进行鉴定;2、民间借贷作为实践性合同,必须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才成立。被上诉人仅以取款记录,无法证明该款项已交付借款人黄文震;3、被上诉人起诉的借款金额较大,大额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不符合交易习惯。被上诉人既未证明借条的真实性,也未证明其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未完成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二、一审判决黄嫩在继承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黄文震借款是否真实尚待查证。2、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黄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是其继承了遗产。本案中,黄嫩是否继承了遗产,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是多少,黄文震是否有其他债务需要清偿,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判决对以上事实也均未查明。一审判决认定黄文震名下有存款40多万元,但2014年11月19号这一笔是黄文震的死亡抚恤金22073.8元,另外在一审时提供证据证明清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对于这一事实一审没有认定上去。法律适用及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黄嫩是否继承了财产,继承了多少应该由被上诉人举证。2、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没有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则视为继承遗产,是对继承法的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第一款的误读。且黄嫩名下的房款首付交付时间是2010年的8月,那时黄文震还没死,这是赠与行为。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欧阳建英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对于欠条真实性的问题,一审已经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反证,这个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一审已经提出了司法鉴定,我们同意鉴定,但是我们对检材的签名提出要求,但是上诉人不同意向银行调取黄文震的签名及档案中的签名,导致这个案子没有鉴定。2、取现的时间金额都是吻合的,加上直接转账的,足以证明这个款项已经交付。3、关于黄嫩是否继承财产的问题,毫无疑问已经继承遗产,首先是黄文震交付的首付款,现在房子已经在黄嫩名下,40多万已经取走,在账上没有一分钱,在一审所谓的债务人都是他的亲戚,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黄文震的继承人就两个万桂香和黄嫩,所以一审判决认定遗产已经由黄嫩和万桂香继承,这个事实是清楚的。关于法律适用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诉人认为是我们来举证,黄文震死亡的时候,继承已经开始,一审以万桂香、黄嫩没有放弃继承为由认定遗产由其继承,这个是正确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黄文震向欧阳建英出具三张借条,借款10100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欧阳建英一审提供的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其已实际支付了借款。万桂香、黄嫩上诉称借条的真实性无法证明,却未提供证据推翻借条原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所涉债务系黄文震、万桂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万桂香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上诉人称黄嫩是否继承了黄文震的遗产没有查明,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从黄文震死亡后至今,黄嫩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上诉人的上诉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120元,由上诉人万桂香、黄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爱 平代理审判员 李 伟 杰代理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欧阳爱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