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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田锋与粮食购销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锋,商南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田锋,男。被告商南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食购销公司),住所地:商南县茶艺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强,系粮食购销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小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锋诉被告粮食购销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田锋承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