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中洋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承英,田中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润刑初字第00128号自诉人史承英。诉讼代理人卞文,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田中洋。辩护人包钢,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史承英以被告人田中洋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自诉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史承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史承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鸿梅人民陪审员 黄厚琪人民陪审员 沈学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谭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