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延满、陆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延满,陆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25-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王宁,系该行行长。被告:王延满,男。被告:陆秀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王延满、陆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王延满、陆秀梅名下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延满、陆秀梅名下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具有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