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乃琛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乃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75号罪犯陈乃琛,男,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乃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陈乃琛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2)枣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乃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乃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乃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1954年12月31日出生,现已60周岁,系老年罪犯。本院认为,罪犯陈乃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老年罪犯,减刑时可适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乃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