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955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黄侃侃、朱海雷,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