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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955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黄侃侃、朱海雷,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