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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晓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晓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13号罪犯许晓(别名“许先先”),男,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许晓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晓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许晓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5月向本院缴纳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晓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晓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