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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开方、杨成美与密夫花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开方,杨成美,密夫花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罗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张开方,居民。申请人杨成美,居民。被申请人密夫花,居民。申请人张开方、杨成美与被申请人密夫花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仁举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开方、杨成美、被申请人密夫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开方、杨成美称,2001年申请人的儿子张德乐与被申请人密夫花在郯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6月24日生育女孩“张某”。“张某”出生后时间不长,其父亲张德乐于2005年9月15日因车祸去世,被申请人于2006年改嫁外村,“张某”一直由申请人照顾生活,其户口也在申请人的名下。综上,申请人一直在履行监护人的职责,被申请人现已再婚,再婚后又生育两个孩子,经济状况条件太差,家庭生活困难,对被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和义务,已无担任监护人的意愿。申请人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对孩子寄予厚爱,孩子跟着申请人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了孩子的前途、学业及成长,请求法院依法将被监护人“张某”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张开方、杨成美。被申请人密夫花称,自愿放弃孩子的监护权,同意由申请人担任孩子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密夫花与申请人张开方、杨成美的儿子张德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6月24日生育女孩“张某”,2005年9月15日张德乐因交通事故死亡。2006年被申请人离开原住所后,再婚组建新的家庭。此后,被监护人“张某”一直随申请人张开方、杨成美生活,被申请人密夫花未再尽到监护义务,故申请人张开方、杨成美诉请本院依法变更孩子的监护人由其担任。另查明,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青石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指定女孩“张某”由张开方、杨成美监护抚养。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密夫花作为“张某”的法定监护人,在其原配偶张德乐去世后,于2006年离开了原住所后另组建家庭,“张某”一直随申请人张开方、杨成美生活,被申请人对子女未能履行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现女孩所在村委会指定张开方、杨成美担任其监护人,被申请人对此不持异议,自愿放弃监护权。本院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被监护人意愿等因素,由申请人担任“张某”的监护人适宜,对于申请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14条、第17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张某”的监护人为申请人张开方、杨成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