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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文光与申请人史文达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光,史文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李文光,系中国联通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人史文达,系内蒙古天荣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文光与申请人史文达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任海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文光与申请人史文达借款纠纷,于2015年9月2日经阿左旗司法局驻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人史文达偿还申请人李文光借款372万元,史文达于2015年9月5日偿还100万元,剩余272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二、如史文达不能依约偿还借款,则李文光可要求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任海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