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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姜志林申请执行康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志林,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姜志林,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昂昂溪区城市XXX中心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新兴委X组。被执行人康宏,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昂昂溪区建设局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宏顺小区一期X号楼X单元XXX室。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康宏有工资收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康宏的工资收入每月扣划人民币300.00元,自2015年9月起至扣清51183.00元止。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