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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申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晓辉与吴红坤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晓辉,吴红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申字第00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晓辉,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工人,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红坤,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满族,营口市人,教师,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再审申请人张晓辉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晓辉再审申请称: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理由:原判未判决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恒温库错误。涉案商品房为再审申请人个人所有,按双方认同的48万元扣除应付贷款6万元,返给再审申请人21万元。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占用他人款投资建库,有银行卡为证。建恒温库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作为财产应依法认定。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所称的恒温库无任何建设审批手续,更无权属登记,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该建筑物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有及属合法建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标的物应为合法取得,反之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判决未予认定及分割并无不当。另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共同债务一项,原审判决已明确相关债权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故对其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双方共有房屋的分割一项,原一审判决已论述清楚,再审申请人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形下提出的再审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晓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亮代理审判员  孙石平代理审判员  刘玉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崔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