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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孔献君犯强奸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献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72号罪犯孔献君,化名曹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00)苍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献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撤销假释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5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孔献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孔献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孔献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5月缴纳罚金1000元。还查明,该犯系缓刑考验期又犯罪;2011年9月受到监狱警告处分。本院认为,罪犯孔献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献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0年4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