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宋晓妮与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妮,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539-2号申请执行人宋晓妮,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丰彩印刷��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录城,总经理。本院依据(2015)黄执字第253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宋晓妮与被执行人青岛丰彩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5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文书原本审签: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案号(2015)黄执字第(2538-2541)-1号案件承办人文稿校对人印刷时间和份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黄执字第(2538-2541)-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许维敏等8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爱都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执字第(2538-2541)-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41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二、查封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附:(2015)黄执字第(2538-2541)-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联系人:王淑一联系电话:0532-8818****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51号执行局221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