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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张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淄博分公司,刘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张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杏园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裴大正,经理。被执行人刘新波,男,1970年7月出生,住周村区大姜镇大姜村。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淄博分公司诉刘新波购销化肥货款纠纷一案中,尚有7379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6)张公经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