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迭海滨、荆福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迭海滨,荆福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特字第4号申请人迭海滨。被申请人荆福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迭海滨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荆福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迭海滨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迭海滨撤回申请。审判员 董秀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