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马世荣犯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世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02号罪犯马世荣,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石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世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以罪犯马世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马世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世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