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乐山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乐山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杨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继平,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琳,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钟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