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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与耿某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耿某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虎,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东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与耿某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永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虎、被上诉人耿某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受理费3718元退还上诉人福建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审判长  张丽萍审判员  支伟泉审判员  谢新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付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