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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鹿执民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与祝棋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祝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鹿执民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被执行人:祝棋峰身份证:3303021977022065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鹿商初字第000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棋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祝棋峰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宝马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未知)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宝马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未知)。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夏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任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