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1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海砚普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砚普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卢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120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砚普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上南路689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许仕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卢桂兵。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肥东执字第01202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桂兵所有的位于上海市虹盛东路39弄23号601、601A室房产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卢桂兵所有的位于上海市虹盛东路39弄23号601、601A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