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金与迁安市迁安镇卢沟堡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迁安市迁安镇卢沟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00号原告:王金,农民。被告:迁安市迁安镇卢沟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卢沟堡村。负责人:马振海,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诉被告迁安市迁安镇卢沟堡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王金负担。审判员 冯光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