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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焦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焦某,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生,现住宝塔区。被告高某,男,汉族,1982年7月29日生,现住址不详。原告焦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某对高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惠蓉审 判 员  石亚弟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