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柳利军与叶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利军,叶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91号原告:柳利军。被告:叶小林。原告柳利军与被告叶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柳利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柳利军起诉称:2013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3年8月22日归还。但到期后,至今未还。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出示借款协议一份,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叶小林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3年8月22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依约返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柳利军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小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