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明圃与杨金荣、李保霞、安瑞江、王丽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明圃,杨金荣,李保霞,安瑞江,王丽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260号原告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文。原告刘明圃,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现住东胜区。被告杨金荣,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李保霞,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东胜区。被告安瑞江,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王丽珠,女,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明圃诉被告杨金荣、李保霞、安瑞江、王丽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明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明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内蒙古创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明圃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耿潇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