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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记与韦己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杨记。委托代理人覃业,来宾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己今。委托代理人罗海华,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记诉被告韦己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即580元,由原告杨记负担。审判长张祥人民陪审员肖素艳人民陪审员陆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谭耀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