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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集团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居民委员会车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集团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居民委员会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徐士杰,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集团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柏林怡园小区西侧柏林庄办公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联盟路柏林怡园小区物业楼二楼。负责人王同乙,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集团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居民委员会车位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