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24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善成与被告祝玉朋、王三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成,祝玉朋,王三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2457-2号原告:王善成。委托代理人:马宗梅,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玉朋。被告:王三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成与被告祝玉朋、王三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善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善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王善成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乔 军人民陪审员 韩 世 霞人民陪审员 陈 玉 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古丽加克热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