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关于张龙申请执行山西晋远航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山西晋远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晋远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印,经理。关于张龙申请执行山西晋远航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98358元的债权未获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毛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