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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秋保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534号罪犯吴秋保,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本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秋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4日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09年11月26日以(2009)三刑执字第1996号裁定、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三刑执字第525号裁定、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1516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秋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秋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秋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阙斌审判员张雄审判员蓝峻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