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古城镇马街社区。法定代表人许洪伟,总经理。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62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13453600元,执行费808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