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0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7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康居西城6组团7栋门口,以8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3.7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五颗共计净重0.46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王某,交易完成后被警察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查封笔录,扣押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指认毒品、称重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4.2克,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