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操惠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