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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崔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778-1号原告南某某,现住五常市。被告崔某某,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诉被告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外地,无准确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更新代理审判员  李宪阳人民陪审员  刘仁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