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7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崔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778-1号原告南某某,现住五常市。被告崔某某,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诉被告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外地,无准确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更新代理审判员 李宪阳人民陪审员 刘仁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