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国仙、赵建锋与赵建锋、绍兴县大浦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仙,赵建锋,绍兴县大浦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黄国仙。委托代理人:何震辉。委托代理人:王永江。被告:赵建锋。被告:绍兴县大浦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新法。委托代理人:石铁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仙诉被告赵建锋、绍兴县大浦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国仙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锋、绍兴县大浦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国仙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锋、绍兴县大浦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仙撤回对被告赵建锋、绍兴县大浦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国仙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琼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