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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永海与辛军辛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海,辛军,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海,男。委托代理人:寇连震,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辛军,男。被执行人:辛伟,男。申请执行人王永海与被执行人辛军、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长庆审判员  杨开忠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