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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宜城市分公司与王凤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163号原告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宜城市分公司(下称新华书店)。住所地宜城北街。代表人刘建新,新华书店经理。委托代理人辛玉升,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治军,新华书店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凤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华书店诉被告王凤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华书店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华书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宜城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宜城市分公司负担。审判长李学锐人民陪审员刘天平人民陪审员刘圆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邱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