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雨辰与广州市纵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雨辰,广州市纵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雨辰,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纵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彬,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雨辰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纵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纵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雨辰申请再审称:涉案经纪方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故意设定陷阱,非买卖双方原因或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最终交易不成。纵博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买方财产。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张雨辰作为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款属其合同义务,对其是否具备该项付款义务的履行能力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其选择以按揭方式付款,纵博公司仅负有协助义务,其贷款申请能否获得银行批准及贷款额度是否不足的风险均应由张雨辰自行承担。张雨辰主张纵博公司“明知其年收入12万元故意隐瞒无法足贷”作出“足额贷款170万元”的承诺,但未能举证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一、二审判决张雨辰向纵博公司支付房地产咨询和买卖代理费625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张雨辰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张雨辰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雨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