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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秀伟等与王希武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伟,张博,王希武,王艳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王秀伟,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原告张博,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修林,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被告王希武,男,1935年11月5日出生。被告王艳明,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伟、张博与被告王希武、王艳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伟、张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伟、张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伟、张博撤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臧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