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顾小明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小明,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343号申请执行人顾小明。被执行人王健。申请执行人顾小明与被执行人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南扬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王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顾小明借款8.18万元及利息4250元(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按照每日50元计算);2、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91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两项合计1835元,已由顾小明预交),由王健负担,王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顾小明。因被执行人王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小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健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1、被执行人王健名下登记有位于无锡市金城新村169-301室房产1套(面积64.1平方米、建筑年代为1987年),抵押权人分别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银光支行、无锡汇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金额均为17万元,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对该房产进行轮候查封;2、被执行人王健名下登记有苏B×××××车辆一辆,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故暂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王健名下暂无公积金存款信息;4、被执行人王健有银行存款账户,但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5、被执行人王健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规定,列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发出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扬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黄海涛执行员  赵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卢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