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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839号原告上官某某,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上官宝山,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办理离婚登记,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上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杰炳 搜索“”